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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德升
发布时间:2014-08-30 信息来源:邓州党史方志网 点击:
      李德升,又名李春旭,1894年生于邓州市高集乡韩庄村一个书香之家,他自幼立志报国,追求光明,十几岁时就外出求学,1921年毕业于北平(京)陆军军医学校,获医学学士学位。他一生淡泊名利,刚正不阿;兴办教育,造福桑梓;创办医院,救死扶伤;组织民众,抗击倭寇;追随共产党,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,1945年9月19日惨遭国民党反动派杀害,时年51岁。
一、兴办教育,造福桑梓
   1921年,李德升应朋友之邀回南阳创办学校,他与南阳早期地下党员郭子衡一起找校舍、筹经费、聘教师,在南阳市旧察院院址建起“宛南中学”,李德升任校长。该校是现在南阳经济贸易学校的前身。据《南阳志》记载,宛南中学是南阳地区第一所私立中学。学校拥有学田五十多公顷,建筑紧凑壮观,师资条件较好,与省立南阳中学不差上下,学生来自宛属13县,邓县回龙寺的戴焕章曾是该校的学生。宛南中学的师生由于接受中共地下党的教育较早,思想比较活跃,革命性较强,发起学潮运动,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抗暴斗争,为宛属各学校树立了光辉的典范。
    创办邓州第一所初级中学(邓州一高前身)。1926年,李德升接受了邓县教育局长栗椒岩的邀请,回邓创建邓县县立初级中学,1926年8月,县中在花洲书院旧址正式开学,李德升任校长,由于经费紧张,李德升四处募捐,亲自参加修建校舍,生产劳动。王训谟、李松龄、姚雪垠都是他的得意弟子。
    创办张村“正德中学”。1936年秋,李德升着手创建“邓县私立正德初级中学”,亲任校长,正德中学校址数次迁移,先在邓县城关,1938年迁往邓县张村镇。李德升独资兴办的“正德中学”是现张村镇高中的前身。在张村期间,正德中学有了较大的发展,有十个班,学生六百余人,教职员工四十余人,有学田七百余亩(原国民政府规定,办校必须有500亩地的不动产做为基本要件)。他在校外还开办了卷烟厂和毛巾厂,工厂的收入全部用于学校的各项开支。在他的影响下,正德中学有许多教师和学生走上了革命道路,参加了共产党和新四军。正德中学是邓县历史上第一所私立中学。为了让贫困家庭的孩子能够上学,学习文化,他还在张村建立了一个难童教养所,收养了许多孤儿和贫寒家庭的儿童。与此同时,李德升还在自己的家乡高集乡韩庄村办了一所正德小学,为培养孩子们的综合素质,学校还组建了军乐队,教师工资及所有费用全部都由李德升自己开支。
二、创办医院,救死扶伤
    1922年,李德升在邓县南关街(今邓州古城路南段)创建“旭升医院”,主要开设骨科与外科,据《邓州市志》记载,旭升医院是邓州市近代史上第一所医院,李德升是第一个将西医引入邓州境内的人,他给穷苦百姓看病收费很低,甚至不要钱。他以自己的行医收入,自办私立医学专科学校,自制教具,自任教师,培养了十多名医学生,为邓州医疗事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。
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,李德生救亡心切,奔赴抗日前线,担任国民党第一战区58兵站医院院长(驻地长葛县),利用自己精湛的医术,救治了大量抗日将士。
三、投身革命,把一切献给党
    李德升一心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,同时在南阳教育界享有较高的声望,逐渐引起中共地下党人的关注。1934年,中共北方局宛属工委军事委员吴怀三开始与李德升联系,经过一段时间考察,宛属工委组织委员张明河(解放后任北京市公安局长、河北省副省长等职)批准,李德升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    1936年,吴怀三派李德升等人到淅川荆紫关开办光慈医院,以医院为掩护,建立党的地下联络点,利用医院合法身份,为红二十五军购进大量药物。
    1937年2月,吴怀三被俘牺牲,部队化整为零,李德升将新四军五师大量散落枪支弹药收集保管。
    1944年,日寇侵犯宛西,李德升以兴办教育的名义,变卖了自己全部家产,购买手枪十支,步枪二百支,加上掩藏的枪支,交给地下党员单金山,组建了抗日游击独立大队。
    1939年,经党组织同意,李德升接受了国民党邓县第五区区长一职,此后,便以医生、教师、伪区长的身份为掩护,开展党的地下工作。
    1945年9月,国民党邓县反动头子丁叔恒得知李德升系中共地下党员身份后,于9月19日,派人将其绑架,严刑拷打,李德升坚贞不屈,未泄露党的半点机密,最后惨遭杀害。
由于李德升是秘密加入中共地下党,系单线联系,上线直接关系人牺牲,大家一直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,但党和人民始终没有忘记他,经过组织和其家人不懈的调查,严谨的取证,在烈士被害64年的今天,历史终于对他做出了公正的评价。
 
 
 
附: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李德升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0000020  
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
 
豫政文〔2009〕33号  

  河南省人民政府
关于李德升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 
邓州市人民政府:
《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李德升为革命烈士的请示》(邓政文〔2009〕8号)收悉。依据《革命烈士褒扬条例》第三条第(四)项规定,经研究,批准李德升同志为革命烈士。
此复
 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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